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規劃指引

台灣護理學會81.7.制訂
107.11.10第32-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本會為有系統建立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成長制度,及滿足護理人員求知需求,穩定人力,使護理人員適才適所,以保障病人/個案權益,提升護理素質,故推展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

此制度先期階段採榮譽制,各醫院依其個別情況配合此制度給予獎勵。設立初期先由醫院基層臨床護理人員開始,再延伸至其他領域,並以基層護理人員為重點,期能先建立穩定優良之基層人力基礎。
(1)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概念架構
(2)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實施之流程
(3) 進階層級
(4) 名詞界定
(5)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訓練重點
(6)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晉升要求
(7) 病人/個案護理依賴程度定義說明
(8) 參與推展計畫之醫院間護理人員流動之相互認定原則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概念架構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實施之流程
進階層級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名詞界定如下表:
N 臨床工作未滿一年。 
N1 臨床工作滿一年,完成N1臨床專業能力訓練且通過N1審查合格者,能執行病人/個案基本照護者。 
N2 臨床工作滿二年,完成N2臨床專業能力訓練且通過N2審查合格者,能參與執行重症病人/個案護理。
註:重症病人/個案意指病情危急病人/個案(需接受嚴密觀察照顧之病人/個案)或依賴度高之病人/個案(係指護理依賴程度中A-I、 A-II、 B-I 、B-II 之病人/個案)。
N3 臨床工作滿三年,完成N3臨床專業能力訓練且通過N3審查合格者,能執行重症病人/個案之整體性護理、並有教學及協助單位品質改進之能力。
N4 臨床工作滿四年,完成N4臨床專業能力訓練且通過N4審查合格者,能執行重症病人/個案之整體性護理,並有教學、參與行政及執行單位品質改進之能力。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訓練重點
層級 專業能力訓練重點
N→N1 1.常見疾病、檢查與治療之護理。
2.常見藥物。
3.常用護理技術(包括CPR)。
4.常見病人/個案健康問題。
5.護理紀錄。
6.病人/個案安全。
7.感染管制。
8.病人/個案權利、法律與倫理。
9.問題分析與處理(Ⅰ):文獻查證、讀書報告。
10.品質管理(Ⅰ):認識護理品質概念並參與活動。
11.跨領域團隊共同照顧。 
N1→N2 1.重症病人/個案的護理(含身、心、靈、社會層面個案評估)。
2.護理與法律(醫療糾紛案例討論)。
3.問題分析與處理(Ⅱ):案例分析。
4.品質管理(Ⅱ):理解如何製定護理標準並參與活動。 
N2→N3 1.教與學。
2.危機處理。
3.問題分析與處理(Ⅲ):個案報告。
4.品質管理(Ⅲ):提出持續性護理品質改善之執行方法。
5.認識健康相關政策。
N3→N4 1.護理行政(含成本分析之概念)。
2.研究概論。
3.問題分析與處理(Ⅳ):護理專案或研究報告。
4.品質管理(Ⅳ):完成持續性護理品質業務改善報告。
基層護理人員臨床專業能力進階制度晉升要求
  N→N1 N1→N2 N2→N3 N3→N4
在職教育(年) 1.參加N1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病房之讀書報告或個案討論5小時
1.參加N2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院內外之學術活動5小時
1.參加N3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院內外學術活動5小時
1.參加N4在職訓練15小時
2.參加院內外學術活動5小時
臨床實務能力 1.熟悉環境及工作流程
2.能熟練執行一般病人/個案護理
1.一般性病人/個案護理
2.重症或困難病人/個案護理
1.重症病人/個案護理
2.整體性護理
1.重症病人/個案護理
2.整體性護理
3.專科領域之護理
學術能力 通過讀書報告審查合格(註一) 1.通過案例分析審查合格(註一)
2.或通過A類「實證健康照護綜整文章」審查(註一/註二)
1.通過個案報告審查合格(註三)
2. 或通過B類「實證健康照護應用文章」審查(註二)
1.通過專案報告審查合格(註四)
2.或研究報告(註五)
3.或通過C類「實證健康照護指引文章」審查(註二)
教學能力 個別護理指導 1.個別護理指導
2.協助指導護生、新進人員(註六)
1.主講教育課程
2.主持團體護理指導
3.獨立指導新進人員或護生 (註六)
1.主講教育課程
2.主持團體護理指導
3.獨立指導新進人員或護生 (註六)
行政能力 參與管理設備、醫材 參與護理品管活動 執行護理品管活動 擔任組長或主持會議
考試 由各醫院或機構自訂
平時考核 由各醫院或機構自訂
認定負責人 由各醫院或機構自訂

註一:由醫院或機構自行審查。
註二:依台灣護理學會實證健康照護知識館投稿及審查辦法辦理,統籌送專家審查通過。
註三:依台灣護理學會個案報告審查辦法辦理,統籌送專家審查通過。
註四:依台灣護理學會護理專案審查辦法辦理,統籌送專家審查通過。
註五:研究報告須發表於國內外經同儕審查之醫護相關專業期刊。
註六:由醫院或機構考量屬性,訂定晉升要求項次。

病人/個案護理依賴程度定義說明

名詞定義:
護理依賴程度-以病人/個案病情所需之觀察間隔長短及護理活動頻率,來判定護理的依賴度,共分為A、B、C三級,並由病人/個案日常生活自理程度來看病人/個案的生活自由度,共分Ⅰ~Ⅳ四級,以此二者為依據來區分病人/個案對護理的依賴情況。

護理依賴度A:
(1) 重症病人/個案,意識、生命徵象發生變化,或可能有變化,須密切監測者(監測時間間隔少於或等於一小時)。
(2) 多項治療或檢查、護理活動頻仍,每小時均需護理活動者。
(3) 開刀、特殊治療、檢查前、後須密切觀察,預防變化者。
(4) 精神狀態嚴重障礙者。

護理依賴度B:
(1) 意識、生命徵象,需1~2小時注意其變化。
(2) 數項治療或檢查、護理活動,每1~2小時需護理服務者。
(3) 精神狀態不穩定者。

護理依賴度C:
(1) 意識狀態、生命徵象、觀察間隔大於2小時者。
(2) 治療或檢查、護理活動,需2小時以上才需護理服務者。

生活自由度:
Ⅰ、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
Ⅱ、可自行或協助坐起但無法走動,可執行少許日常生活。
Ⅲ、在限制或協助下可下床活動,可執行部分日常生活。
Ⅳ、日常生活自如。

由以上二者將病人/個案護理依賴程度分成以下12等級:
A-Ⅰ,A-Ⅱ,A-Ⅲ,A-Ⅳ,
B-Ⅰ,B-Ⅱ,B-Ⅲ,B-Ⅳ,
C-Ⅰ,C-Ⅱ,C-Ⅲ,C-Ⅳ。

備註:N2護理人員照顧個案選擇條件不拘,但建議選擇以護理依賴程度中:A-1,A-2,B-1,B-2為原則,以供參考用。

推展進階制度機構間護理人員流動之相互認定原則

(一)同等級評鑑合格機構間流動護理人員能力層級可予相互認定。
(二)不同等級機構間流動護理人員能力層級之認定規則:

1.給予六個月至一年期間由各機構各單位護理長考評通過並經護理部進階考核通過及格後,方取得該機構同層級之資格。
2.於考核期間內未通過審核者應重新參加該機構該層級專業能力進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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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7/5 上午 10: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