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辦法
   護理專案審查辦法  護理專案送審作業細則
112.11.25 第33-12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為激發護理人員思考能力,發揮潛在創造力;學習以科學的方法,理性的態度,解決問題,並發揮團隊精神提供改善護理業務方法,分享成果與經驗,以期提昇護理服務品質特訂護理專案審查辦法。
一、受理範圍:
(一)有關護理服務之創意改革事項。
(二)有關管理效益之改善事項。
(三)有關護理服務技術或品質之改進事項。
(四)有關設備之設計或修改事項。
(五)有關工作環境改善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之措施。
(六)材料、物料之節省,滯、廢料之利用及其他有關成本降低之事項。
(七)儀器、工具之維護事項。
(八)其他有關護理行政革新之改善事項。
(九)目標管理成果報告。
二、護理專案審查之申請由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另定「護理專案送審作業細則」辦理。
三、護理專案審查標準依據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擬訂之「護理專案評審表」辦理。
四、審查委員推薦資格須同時兼具下列四項:
(一)本會活動會員且領有護理專案第一作者之合格證書。
(二)具碩士學位或教育部講師(含)資格以上。
(三)具教學醫院臨床護理經驗五年以上(學校老師臨床實習指導經驗二年以ㄧ年計算)。
(四)現職為教學醫院副護理長(含)以上護理主管或學校護理教師。
五、審查委員將經由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評估需求後,再徵求各機構、各護理專業委員會推薦,並經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審核後聘任之。
六、經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評審之專案佳作,可參加年度口頭及海報公開發表。
七、公開發表會所須經費由護理行政委員會視需要編列年度預算。
八、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