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25 第33-12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
為激發護理人員思考能力,發揮潛在創造力;學習以科學的方法,理性的態度,解決問題,並發揮團隊精神提供改善護理業務方法,分享成果與經驗,以期提昇護理服務品質特訂護理專案審查辦法。 |
一、 | 受理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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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護理服務之創意改革事項。 |
(二) | 有關管理效益之改善事項。 |
(三) | 有關護理服務技術或品質之改進事項。 |
(四) | 有關設備之設計或修改事項。 |
(五) | 有關工作環境改善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之措施。 |
(六) | 材料、物料之節省,滯、廢料之利用及其他有關成本降低之事項。 |
(七) | 儀器、工具之維護事項。 |
(八) | 其他有關護理行政革新之改善事項。 |
(九) | 目標管理成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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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護理專案審查之申請由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另定「護理專案送審作業細則」辦理。 |
三、 | 護理專案審查標準依據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擬訂之「護理專案評審表」辦理。 |
四、 | 審查委員推薦資格須同時兼具下列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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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活動會員且領有護理專案第一作者之合格證書。 |
(二) | 具碩士學位或教育部講師(含)資格以上。 |
(三) | 具教學醫院臨床護理經驗五年以上(學校老師臨床實習指導經驗二年以ㄧ年計算)。 |
(四) | 現職為教學醫院副護理長(含)以上護理主管或學校護理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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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審查委員將經由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評估需求後,再徵求各機構、各護理專業委員會推薦,並經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審核後聘任之。 |
六、 | 經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評審之專案佳作,可參加年度口頭及海報公開發表。 |
七、 | 公開發表會所須經費由護理行政委員會視需要編列年度預算。 |
八、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