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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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方 式 |
積分 |
機構、個人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
(一) 參加者,每小時積分1點。
(二) 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5點。 |
機構、個人 |
二 |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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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加者,每小時積分2點。
(二)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
(三)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 |
機構、個人 |
三 |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
(一) 參加者,每小時積分1點。
(二)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
(三)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 |
機構、個人 |
四 |
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
(一) 參加者,每小時積分1點。
(二) 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
(三) 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
機構 |
五 |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
(一) 每次積分1點。
(二) 超過80點者,以80點計。 |
機構 |
六 |
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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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次積分二點。
(二) 超過80點者,以80點計。 |
機構、個人 |
七 |
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 |
(一) 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其他作者積分2點。
(二) 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三) 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
個人 |
八 |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 |
(一) 每學分積分5點。
(二) 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個人 |
九 |
講授衛生教育推廣課程。 |
(一) 每次積分1點。
(二) 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
個人 |
十 |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 |
每年以20點計。 |
個人 |
十一 |
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 |
(一) 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2點。
(二) 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5點。
(三) 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
個人 |
十二 |
醫師一般醫學訓練、牙醫師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專科牙醫師訓練或臨床醫事人員訓計畫之訓練。 |
每年以20點計。 |
個人 |
十三 |
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 |
(一) 每日積分2點。
(二) 超過25點者,以25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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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 |
除參加本表第十點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2倍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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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於偏遠地區執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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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參加本表第十點外之繼續教育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以1.5倍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