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理學會理監事提名辦法
  94.07.16 第27-12次理監事會議制定
109.11.14 第32-13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會置理事廿七人組成理事會,置監事人九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選法選出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三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章 提名辦法
第二條 現任理、監事(含候補理、監事)得為當然被推薦人。被推薦人須為本會活動會員,繳交該(提名)年會費,並符合下列資格:
1、理事被推薦人須曾擔任委員、理事或監事(含候補理、監事)。
2、監事被推薦人須曾擔任理事或監事(含候補監事)。
第三條 被推薦人名額,以理事、監事應選名額之三倍為原則。
第四條 提名人資格:現任理、監事(含候補理、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 提名限額:每人提名理事被推薦人三名、監事被推薦人一名。
第六條 於提名時間內填具提名表及被推薦人同意書送至本會。經大會籌備委員會司選組審核,提送理事會通過,提至會員代表大會中參選。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每屆理、監事改選前,應於理事會中提出討論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有關提名原則條款。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並上網公告,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