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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月27日第32次修訂
內政部備查日期及文號:113.4.8台內團字第1130008022號 |
第一章 |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Nurses Association (TWNA)。 |
第二條 |
本會以發展護理專業、促進護理學術研究、提高護理教育水準、增進全民健康及提昇國際地位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得於各縣市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任務 |
第六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升護理人員專業知能與價值。
二、推動護理學術研究與發展。
三、提升護理教育並促進教考訓用鏈結。
四、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及專業認證。
五、出版各種學術性刊物、書籍及視聽教材。
六、促進會員間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強化與國內外專業組織交流與合作。
八、參與國際事務,提升國際能見度與影響力。
九、拓展護理業務,增進全民健康。
十、推動有助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宜。 |
第三章 |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每年繳納會費。
一、會 員: |
領有教育部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系、科、所畢業證書者或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證書者。 |
二、學生會員: |
未具有護理人員資格就讀各級護理學校之在學學生(不含已具護理人員資格之在職進修學生身份之會員)。 |
三、團體會員: |
經由理、監事會審核同意之團體,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
四、贊助會員: |
贊同本會設立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經由理、監事會審核同意,若為團體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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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表決權。
二、選舉權。
三、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發言權。
六、任選本會發行之護理刊物一種。
七、申請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證明書。
八、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九、申請國內外獎學金。
學生會員僅享有五、六、七、八、九款所列之權利。
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僅享有五、六、七、八款所列之權利。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規章。
二、接受本會決議案及交付之各項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之義務同會員。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入會後未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即予停權,俟其繳清當年之會費後始得復權。 |
第四章 |
組織與會議 |
第十一條 |
本會之會員代表大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為最高權責機關。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產生與任期要點另訂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函請、召開臨時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會員之除名。
二、 理、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本會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之組織如下:
一、 |
本會置理事廿七人組成理事會,置監事九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選法選出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候選人參考名單經當事人同意後由理事會提出。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
二、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監事連選得連任,常務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分別召開理、監事會補選之。 |
三、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擔任之,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四、 |
理事長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之主席,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為出席國際護理協會會議之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
五、 |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就常務監事中票選一人擔任之。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六、 |
監事長在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職務,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代理人時,則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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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二至三人,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七條 |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理(監)事會開會時,候補理(監)事得列席,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長。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第十八條 |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設各種學術及會務推展處、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經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十九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章 |
經費 |
第二十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永久會費
四、委託收入
五、會員捐贈
六、其他收入 |
第廿一條 |
本會收支除呈報監事會審查外,並於大會期間公佈,如有疑問需有會員十人以上書面連署,經理事會同意後查詢。 |
第廿二條 |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 入 會 費:新台幣肆佰元正。
二、 常年會費:
會 員:新台幣壹仟元正。
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正以上。
三、 永久會費:一次繳納,金額為會員常年會費之二十倍。或累計繳交會費滿三十年者,視同繳交永久會費。
半年年費之繳交對象以應屆畢業生為限。 |
第六章 |
附則 |
第廿三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第廿四條 |
本會各種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廿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