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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10第30-14次理監事聯席會制定
113.04.13第34屆第2次理監事會聯席會會議修訂 |
第一條 |
本會為提升護理專業影響力,整合及連結本會各委員會,與ICN及區域NNAs共同合作,培育護理菁英,促進實證實踐,倡議護理政策議題,特成立本卓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卓越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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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攬國內護理菁英充實人才資料庫。
二、舉薦人才參與國內外相關合作計畫、獎項及交流活動。
三、界定護理領導核心職能及發展訓練課程標準。
四、培育國內外護理領導人才。
五、充實實證健康照護知識館。
六、發展暨整合國內實證健康照護知識。
七、拓展實證健康照護知識之應用。
八、規劃政策型、任務導向型及跨國研究計畫,並研擬政策方向。
九、倡議及推動護理專業相關公共事務及政策。
十、其他事項。 |
第三條 |
本中心組織、成員及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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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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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中心設立於理事會之下,下設領袖培訓組、知識轉譯組及研究創新與政策組。 |
(二) |
下設單位得依台灣傑出護理專業領域及國際趨勢,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增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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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成員:
本中心設總召集人一名,由理事長擔任;委員五至七名,國際事務委員會主委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理事中聘任;執行秘書一名,由秘書長擔任。 |
三、 |
任期:
總召集人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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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本中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第六條 |
本中心每年召開二至三次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開之,並擔任會議主席,針對本中心任務及發展進行規劃及討論,應有會議記錄備查;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