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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08第33-10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制定
112.11.25第33-12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訂
113.04.13第34-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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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共同條款 |
第一條 |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八條及本會護理專業認證中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中心由理事長擔任總召集人,下設專業認證組及專業培訓組,分別由副理事長擔任各組召集人。任務小組任務條款詳見本表貳。 |
第三條 |
各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
第四條 |
本中心任務小組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第五條 |
本中心任務小組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
第六條 |
各組每年召開二至三次會議,並需於護理專業認證中心召開委員會議前完成。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中心任務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本中心總召集人應於理事會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九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貳、 |
各組任務 |
專業認證組:下設2個工作小組:(1) 專科護理小組、(2) 進階護理小組 |
第二條 |
本組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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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及推動各專業領域護理師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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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構標準化護理認證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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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各領域護理專業認證。 |
專業培訓組:下設2個工作小組:(1)命審題小組、(2)評鑑小組。 |
第二條 |
本組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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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昇護理專業命審題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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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育護理專業命審題及護理教育評鑑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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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命審題及評鑑儲備委員人才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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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護理專業人才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