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理學會護理專業認證中心設置辦法
  112.04.08第33-10次理監事聯席會制定
112.11.25第33-12次理監事聯席訂會修訂
113.02.26書面審議通過,113.04.13第34-02次理監事聯席會追認修訂
第一條 本會為透過建立護理專業認證制度,驗證護理師專業知識,使其得以展現專科專長,對專業感到驕傲及滿意。並促使政府及機構授權賦能,以促進護理專業發展,確保照護品質及病人安全,增進民眾健康,特成立本認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護理專業認證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願景:成為政府認可及授權之護理專業認證專責機構。
  任務:
一、 整合及推動各專業領域護理師認證。
二、 建構標準化護理認證規範。
三、 拓展各領域護理專業認證。
四、 提昇護理專業命審題品質。
五、 培育護理專業命審題及護理教育評鑑人才。
六、 建立命審題及評鑑儲備委員人才庫
七、 受理護理專業人才推薦
第三條 組織、成員及任期:
 
一、 組織:
於理事會之下,下設專業認證組、專業培訓組。
二、 成員:
本中心設總召集人一名,由理事長擔任;副總召集人兩名,由副理事長擔任,分別負責專業認證組及專業培訓組業務;委員三至五名,由理事中聘任。執行秘書(組長)一名,統籌中心事務;專員一名,執行認證中心事務。
三、 任期:
總召集人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四條 本中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五條 本中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第六條 本中心每年召開二至三次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開之,並擔任會議主席,針對本中心任務及發展進行規劃及討論,應有會議記錄備查;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2024/4/22 下午 01: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