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25 第33-12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
一、 | 依據:台灣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護理人員照護能力,特訂定個案報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 個案報告審查之申請由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另訂「個案報告送審作業細則」辦理。 |
三、 | 個案報告審查標準依據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訂定之審查評分表辦理。 |
四、 | 審查委員推薦發表之作品依需要擇期舉辦公開發表會。 |
五、 | 公開發表會所須經費由護理行政委員會視需要編列年度預算。 |
六、 | 審查委員推薦資格須同時兼具下列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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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活動會員且領有個案報告合格證書。 |
(二) | 具碩士學位或教育部講師(含)資格以上。 |
(三) | 具教學醫院臨床護理經驗五年以上(學校老師臨床實習指導經驗二年以ㄧ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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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審查委員將經由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評估需求後,再徵求各機構、各護理專業委員會推薦,並經本會護理行政委員會審核後聘任之。 |
八、 | 累計兩年送審稿件篇數20篇以上,審查通過率超過80%之機構,得自行審查。 |
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