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台灣護理學會進階護理師認證辦法

103.10.22台灣護理學會第30-9進階護理委員會制定
103.11.13台灣護理學會第30-13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護理專業發展的照護角色需求,提供病人高品質及高效率的照護,特訂定台灣護理學會進階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進階護理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條 進階護理師認證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

本會活動會員(已繳交當年度會費)。

二、

 領有護理師證書。

三、

目前從事護理工作,且至申請截止日前,具護理臨床工作經驗五年(含)以上。

四、

取得護理學研究所或護理系碩士班碩士學位(含)以上。

五、

臨床專業能力進階職級為N4。
第四條 進階護理師認證每年舉辦兩次,證書效期為六年,證書得以更新。
第五條 經認證合格者,由台灣護理學會核發進階護理師證書。
第六條 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其進階護理師證書同時失效。
第七條 本辦法經台灣護理學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