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理學會進階護理師認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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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2台灣護理學會第30-9進階護理委員會制定
103.11.13台灣護理學會第30-13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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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因應護理專業發展的照護角色需求,提供病人高品質及高效率的照護,特訂定台灣護理學會進階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進階護理委員會另定之。 |
第三條 |
進階護理師認證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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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活動會員(已繳交當年度會費)。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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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護理師證書。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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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從事護理工作,且至申請截止日前,具護理臨床工作經驗五年(含)以上。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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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護理學研究所或護理系碩士班碩士學位(含)以上。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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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專業能力進階職級為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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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進階護理師認證每年舉辦兩次,證書效期為六年,證書得以更新。 |
第五條 |
經認證合格者,由台灣護理學會核發進階護理師證書。 |
第六條 |
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其進階護理師證書同時失效。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台灣護理學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